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4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7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本案执行费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六、因被执行人海南宏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程序,因未能寻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