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084号
原告: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818号A座第15层15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原告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微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 杨
书 记 员 邹 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