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113号
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39886826。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雷,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吉航,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24438982。
法定代表人:邵秀玲。
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198元(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账户:3700××××0766;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账户:1609××××1838),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5198元(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账户:3700××××0766;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账户:1609××××1838)。
案件申请费2146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