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291号
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39886826。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424438982。
法定代表人:邵秀玲。
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98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98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7××××5_1帐户存款325198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291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