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解 除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鲁1723执保3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2)鲁1723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98.00元。2022年6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98.00元的冻结。本院依据(2022)鲁1723财保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98.00的冻结。本案解除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