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146号
原告: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豪德商贸城C区2街3栋8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岭,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娟,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华,公司大区经理。
原告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元,由济宁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