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财保108号
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39886826
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
被申请人:鸿源建筑材料贸易(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协力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012W21B
法定代表人:闽华,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源建筑材料贸易(常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凡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