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469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阿天汇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研磨耐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天汇桶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汇研磨耐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502执4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