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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469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阿天汇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研磨耐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天汇桶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汇研磨耐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汇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502执4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