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02民初6853号 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两市塘街道龙腾国际工业园配套用房3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4月、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与案外分包涉案工程的湖南省**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7月27日起至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完结时止(至今未完工),工作地点为深能河源工程项目、工作岗位为木工,计时工资为300元/日。**公司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并委托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火电)代付工资,即被告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20年10月分包广东火电承建的位于河源市源城区××镇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二期生活区辅助建筑,组织施工过程中把部分脚手架拆装劳务转包给被告的儿子**,**承包涉案辅助建筑的脚手架拆装劳务后,雇佣农民工进场施工。因**无建筑施工资质和法律规定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由有建筑资质的工程承建方承担最终的支付责任,故原告支付给**承包的涉案的脚手架拆装劳务费,需**提供其雇佣的农民工身份证、银行账号给原告,再由原告制作工资表和考勤表(原告并未实际考勤管理和支付工资)给工程承建方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工资、劳务费的形式支付到**指定的包括***等农民工的银行账户上,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 综上所述,河劳人仲案字(2021)27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裁决结果,与原、被告及涉案工程承建方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期间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考勤表等相关证据事实不相符,与被告儿子**在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涉案火电厂工程项目中,同时从原告和**公司转包工程劳务,并雇佣包括被告、***等人在内的农民工在其承包的涉案项目工地提供劳务施工的事实不相符。《仲裁裁决书》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错误裁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一、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1】27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11月,被告入职原告承建的位于河源市源城区××镇深能(河源)工程项目工作,担任架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件,自2020年12月起,原告开始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并委托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被告在考勤表和工资表中签字和摁手印予以确认。因此,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1】27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宇泰公司与被告***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1】27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己于2020年11月入职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工作,***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自用工之日起并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的双倍工资。因此,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委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1】27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深能河源工程项目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C标段)辅助建筑结构劳务的分包项目。2020年7月27日,**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本合同从2020年7月27日起至[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完成结束时止,为本合同的期限终止时间。**公司安排被告在深能河源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种工作,计时工资,每日工资300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共计13个月,**公司均委托广东火电公司代发包含被告在内等工人的工资。2020年8月,发放被告工资1296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0年9月,发放被告工资1436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0年10月,发放被告工资1424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0年11月,发放被告工资3930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0年12月,被告应发工资14950元,扣款14950元,实发被告工资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1月,发放被告工资16900元,被告的儿子即第三人**代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2月,发放被告工资1490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3月,被告应发工资0元,实发工资0元,被告在代发工资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5月,发放被告工资20000元,被告在**公司制作的5月考勤表上签名并摁印对“总工时、出勤天数”予以确认;2021年6月,发放被告工资20000元,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名并摁印,并在**公司制作的6月考勤表上签名并摁印对“总工时、出勤天数”予以确认;2021年7月、8月,7月应付工资18520元,8月应付工资2480元,共发放被告工资21000元。2021年1月30日,**公司委托广东火电公司代发包含被告在内等工人的2021年春节留年补贴费用,发放被告春节留年补贴费用5000元。**公司委托广东火电公司代发包含被告在内等工人的2021年春节津贴5000元。 2020年10月,原告承包了广东火电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A标段)化水楼?净水站劳务分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将部分脚手架拆装劳务项目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招收农民工进场施工。 2020年12月,被告在原告制作的12月考勤表上签名并摁印对“总工时、出勤天数、加点”予以确认,12月被告出勤天数30天,总工时334小时,加点130小时。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原告委托广东火电公司代发包含被告在内等工人的工资。2020年12月,发放被告工资20000元,被告在工资委托发放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4月,发放被告工资10000元,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名并摁印;2021年5月,发放被告工资14000元,被告在工资表上签名并摁印。 2021年4月21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深能河源工程项目工地上干活过程中被堆积的钢杆滑落砸伤,被送往河源市源城区××镇卫生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2021年4月21日至5月11日)。 经原告申请,本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到庭。****:**是原告公司的现场项目负责人之一,被告系第三人**的父亲。原告公司的活分包给第三人**,被告是由第三人**叫来干活的。****:**是原告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请了一帮人在工地干活,被告是其中一个,还有第三人的姐姐、姐夫,被告是第三人**的父亲。被告在干活过程中有一个钢管滑下来致使被告受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承包了广东火电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深能(河源)电力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工程(A标段)化水楼?净水站劳务分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将部分脚手架拆装劳务项目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第三人**,第三人**招收包含被告在内的农民工进场施工,被告等农民工实际上是为原告工作。 被告在为原告工作过程中被堆积的钢杆滑落砸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原告应依法支付第三人**招收的包含被告在内等劳动者工资,并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原告委托广东火电公司向被告发放了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的工资,及原告于2020年12月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足以证明此三个月原告与被告构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2021年1月、2月、3月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影响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2021年1月、2月、3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处上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2月,**公司分别向被告发放工资16900元、14900元,**公司还向被告发放了2021年春节留年补贴费用5000元、春节津贴5000元。因此,本院采信2021年1月、2月被告未在原告处上班,而是在**公司处上班。故本院确认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21年1月、2月、3月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与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河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4月、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10000元+1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而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2021年2月、2021年3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支付被告***2021年4月、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