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52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图书城A11栋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峦山村**水果蔬菜批发市场10号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民终31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已处置了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相应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0521执48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