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52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图书城A11栋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峦山村**水果蔬菜批发市场10号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民终31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已处置了被执行人**康***置业有限公司相应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0521执48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