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民终1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吉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乡茶园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图书城A11栋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邵阳市吉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6)湘051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湖南省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接受相互可能存在厉害关系的被告***和第三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他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一审开庭审理人员与裁判人员不一致,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另***和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一审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6)湘051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阳市吉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2元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