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胡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
本院在执行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8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英莱特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黄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