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密执字第2481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正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1021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里。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521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629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徐学武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