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密执字第24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里。
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