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11522号
原告: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399号(鄞州投资创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宁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82元,减半收取计24191元,应退还案件受理费2419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