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爱特加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4010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399号(鄞州投资创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爱特*严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7414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华松路5号24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LIJIA(中国姓名:**),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爱特*严贸易有限公司、LIJI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爱特*严贸易有限公司、LIJIA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朝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964536.83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