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保1702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邦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邦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邦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