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75号
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夏家庄村第二污水处理厂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胜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波,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辰晖大厦东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