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81民初779号
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明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红旗路与东围堤道交叉口处垃圾中转站院内。
负责人:*目元。
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荆山路438号学府蓝山公寓B-11-0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湖北旺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