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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5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06153。
负责人:陈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凤杰,男,200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慧,济宁任城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斌,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荆山路**学府蓝山公寓**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84034848E。
法定代表人:赵春香,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凤杰、田文斌、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薛凤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9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海洋
审判员  扈 琳
审判员  张思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远
书记员史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