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春香,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6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以(2022)鲁1426执8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信银行济南历山支行处银行存款5517.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了履行了债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信银行济南历山支行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志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高潮
书 记 员 聂宪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