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6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7.0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侯志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高潮
书 记 员 聂宪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