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5269号
原告:***,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姚家街道荆山路438号学府蓝山公寓B-1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84034848E。
法定代表人:赵春香,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2021)鲁0811民初14481号】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811民初144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