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

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1********,住址:嘉祥县金屯镇谢城村**。

委托代理人:左战,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1,男,200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嘉祥县/div>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

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1********,住,住址:嘉祥县金屯镇谢城村****1之母。

委托代理人:左战,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2,男,200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住嘉祥县iv>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

族,农民,住址:,住址:嘉祥县2之母。

委托代理人:左战,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荆山路**学府蓝山公寓B-1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84034848E。

法定代表人:赵春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屯镇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金屯镇镇政府北1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N06GM1C。

法定代表人:郭恩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左战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并缴纳执行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自愿放弃法律文书确定的因被执行人逾期给付金钱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