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3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刚,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78号建元小区1号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州市人民政府黄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万红大道323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州市人民政府黄楼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向***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仲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