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1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卢树彬。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