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35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树彬。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傲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