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3财保46号
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王永革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双恒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艳芹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