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龙岗外滩4号楼。
法定代表人:邵明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9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路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威海市文登区龙岗外滩居民小区2号楼301、302、3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