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龙港外滩**楼。
法定代表人:邵明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路**。
法定代表人:姜红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忠,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善斌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金永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俞凯
书记员张济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