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96号
原告: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文山路9号。
投资人:***,经理。
被告:威海紫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镇政府东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与被告威海紫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方到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原告员工,且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其系仲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应视为原告未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文登市正原家电商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