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执行人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鑫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46122034.09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案件审理中,本院以(2018)苏05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苏05执保1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中科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轮候查封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位于上××××号全幢,证号为:X房地X字(XXX)第XXXX号房产(冻结、查封期限均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4、2019年1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到期债权15000万元。随后,协助义务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到期债权的冻结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5、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外人申请,作出(2019)沪03破申456号决定书,决定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启动预重整。
6、2019年8月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0年3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执行措施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对本案终结执行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查封财产进行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秦四海
审判员 边敬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