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23民初852号
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其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3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4968元,由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进红
书记员 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