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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23民初852号
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其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3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4968元,由原告新疆金胡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进红
书记员  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