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23民初853号
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其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年1月14日开庭,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全,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敏,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庭调查终结前当庭变更减少违约金诉讼请求3777307.88元,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当庭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标的6287077.09元(10064385.57元-3777307.88元),案件受理费55809.5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904.77元,由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收取受理费41093元,退回原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费13188.23元。
审判员 冯进红
书记员 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