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175号
申请人: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车辆、不动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