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3民初1740号
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6571681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候口乡营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9756898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金来利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6月6日,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