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2283号
原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绥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为先,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7号。
主要负责人:吕金宝,行长。
原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原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毕春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维
书 记 员 马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