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枣庄中汇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4民终3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02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许西伟、俞艳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40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韩德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