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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1698号
原告:**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信标,总经理。
原告张健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建增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