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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810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九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卫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M68P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龙洞镇大麦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584R。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九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龙洞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记员汪小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