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47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3447号
原告: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步行街9幢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INMX2L4M。
法定代表人:罗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桂娟,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01号。
责任人:丁锐。
原告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7元,减半收取7978.5元,由原告江苏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