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乾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0F,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龙溢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1,住所地泰州市寺巷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侧、吴陵路西侧光电产业园9号楼3楼3022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因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另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决定将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8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苏1291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对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破产企业财产应通过企业破产程序处置并概括清偿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通过企业破产程序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田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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