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3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JWGY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8669446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并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执行人四川苏泰聚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8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二、2022年8月10日、8月11日、10月10日、11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13个银行账户、6个微信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泰工程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 2、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被执行人调查,经上述法院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0月10日,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照片、电话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