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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讯腾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12民初1862号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讯腾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街道企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讯腾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腾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因镇江支队机动中队“***石”智能化工程施工之需,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为此双方签订《协议书》1份,对项目名称、工程范围、承包方式、价款等均作了有效约定。原告承接上述工程后,按约施工完毕,并于2020年8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镇江支队机动中队“***石”智能化工程协议书》一份及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被告汉浦公司经本院通知其应诉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镇江支队机动中队“***石”智能化工程智能化弱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为20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至合同价的97%,质保期满一个月支付剩余3%。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2020年8月19日,镇江支队机动中队“***石”智能化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中弱电工程的施工,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符合法律规定。该工程于2020年8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应付款至合同价的70%,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应付款至合同价的97%。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要求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放弃抗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讯腾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4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0元,由被告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镇江市汉浦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361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252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