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895号
原告:香河县伟华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香河县安平镇西联建材装饰城C区M0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4MA0A2KW48A。
经营者:欧阳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香河县伟华石材经营部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锐世宏远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村村委会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780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香河县伟华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锐世宏远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香河县伟华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香河县伟华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