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3560号 原告: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08号院1。 法定代表人:王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7层716. 法定代表人:李治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医院)与被告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都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英,被告华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都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S7-3t小儿及成人多平面经食道探头置换费用250 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向北京世康博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世康公司”)购买了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合同总价为182万元。2021年8月6日,原告医院科室报修彩色超声诊断系统零部件S7-3t小儿及成人多平面经食道探头(下称经食道探头)故障,报修内容为“系统提示断开探头,让其冷却,然后重新连接”。之后原告将经食道探头交由维修保养合作公司北京万康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康公司”)进行保修。万康公司委托湖南海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瑞公司”)进行检修并出具《维修服务报价函》。万康公司认为经食道探头属于人为损坏,需要更换温控系统,维修报价为42 000元。因原告对于万康公司的维修方案有异议,需要请飞利浦授权维保公司出具检测结果进行比对,故2021年8月20日将设备交给负责售后服务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杨瑜。2021年8月25日,被告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及维修置换方案,该报告显示“故障现象:探头间接性无图像,连接异常”。因被告给出的解决方案成本比万康公司给出的维修方案费用更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除置换探头之外的维修检测报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食道探头寄给被告合作的维修公司进行再次检测,然而被告向原告反馈其合作公司表示食道探头缺失了一块板子,已无法进行检测。因丢失的板子系线路连接零件,缺失该零件,设备根本无法通电,而被告的质量检测报告显示探头间接性无图像,证明食道探头在交由被告维修检测时,内部零件完整并可以通电,故设备零件丢失或者整体被替换应发生在交由被告检测之后。如今因重要零部件缺少,导致食道探头无法进行维修只能进行整体置换,被告提出的食道探头置换费用为250 000元,远高于海瑞公司的维修报价,使原告的维修费用显著增加、损失显著扩大。 华科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被告主体错误,因为原告并非从被告处购买该设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无维修的法律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就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关系。二、虽然被告是飞利浦公司在北京区域的售后服务商之一,但是并无义务承担全部飞利浦设备的维修责任,尤其是本案中属于原告使用该设备过程中人为导致的设备损坏,而非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如果原告需要更换配件的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而不是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将本案中涉及的探头交由万康公司进行维修,万康公司又委托海瑞公司出具《维修服务报价函》,万康公司认为该探头属于人为损坏,需要更换温控系统。四、被告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及维修置换方案合理合法,是基于该设备核心配件已经损坏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做出的正确处置方案。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京都医院向世康公司购买了飞利浦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型号EPIQ7C),合同总价为182万元。华科公司系飞利浦在北京区域的售后服务商之一。京都医院称,2021年8月6日,其医院科室报修经食道探头故障,报修内容为“系统提示断开探头,让其冷却,然后重新连接”。京都医院将该探头交由维修保养合作公司万康公司进行保修。万康公司委托海瑞公司进行检修并出具《维修服务报价函》,报价函载明:维修日期2021年8月17日;故障现象:报错006,晶体正常,经检测因强烈振动或操作不当,导致温控系统损坏;维修项目:更换温控系统,金额42 000元。 因对于万康公司的维修方案有异议,京都医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经食道探头交给负责售后服务的华科公司进行维修。2021年8月25日,华科公司出具《质量检测报告》,载明:今收到京都医院飞利浦超声设备的经食道探头s7-3t一支,经我公司工程师检测,其情况如下:故障现象:探头间接性无图像,连接异常。故障原因:探头线缆有损坏;经食道探头属于高值易损探头,使用过程中,压电晶体自然损耗,导致其功能异常,无法正常使用。华科公司并出具《超声诊断设备服务方案》,载明:经食道探头S7-3t,故障:扫描图像存在异常,探头间接性无法识别,经过工程师检测判断探头线缆、压电晶体,故障。服务方案:方案1:探头付费维修,备件价格312 000元,折后价格250 000元;方案2:标准保修服务方案,最终优惠价格16万/年,年限3年,备注,除整机保修外,当经食道探头故障时可免费更换探头。京都医院要求进一步确认探头故障的原因,华科公司将经食道探头寄给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21年8月28日,检测工程师反馈:经食道探头被人修过,插头少了一块板子,这个修不了。反馈的图片显示,经食道探头里面的1根电缆线断开。后京都医院与华科公司协商经食道探头维修事宜未果。2021年12月10日,京都医院购买经食道探头1支,价款235 000元。 双方均认可,经食道探头缺少了一块板子,1根电缆线断开。京都医院称其将经食道探头交付给华科公司维修时,并未缺少板子,也未发生1根电缆线断开,系因华科公司的原因致使经食道探头损坏。华科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其公司并未打开经食道探头。京都医院就此提交照片1张,该照片显示经食道探头内部未缺少板子,未发生电缆线断开,京都医院称该照片系其将经食道探头交付给华科公司维修前自行拍摄。 本院认为:京都医院购买了飞利浦品牌的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华科公司系飞利浦在北京区域的售后服务商之一。京都医院的经食道探头出现故障,京都医院将其交付给华科公司维修,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故京都医院有权请求华科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认可,华科公司持有的经食道探头出现板子缺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经食道探头板子缺失是否发生在华科公司维修探头期间。首先,经食道探头的价格较高,华科公司作为专业的售后维修机构,在接收京都医院交付的经食道探头时应对探头的相关状况进行确认。即便交接时,不便对探头内部的状况进行确认,华科公司亦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比如检测时)对探头的状况予以确认。其次,本案中,经食道探头板子缺失及电缆线断开系比较容易发现并确认的状况。华科公司接收探头后,就此出具了检测报告及保修服务方案,应视为华科公司已经对探头进行了相应的检测并能够发现探头板子缺失及电缆线断开,但华科公司并未发现探头板子缺失及电缆线断开。最后,京都公司提交了探头板子完整时的照片,华科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应反证。所以,本院对经食道探头板子缺失发生在华科公司维修探头期间的事实予以确认。华科公司为京都医院维修经食道探头,应妥善保管探头,华科公司因保管不善致使探头受损,华科公司应对京都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经食道探头的部件丢失,以致无法维修,京都医院购买新的探头,华科公司应赔偿京都医院的损失,考虑到经食道探头原本存在故障等因素,本院依法确定损失数额为150 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150 000元; 二、驳回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华科强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海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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