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9608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二层305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心慧,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庆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