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21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二层305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意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16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负责被告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一号的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372000元,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40%的工程款,隐蔽工程验收后,再支付4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支付17%的工程款,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签订满一年后,被告公司再行支付。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工期为45个自然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在2022年3月14日如期开工。但是被告仅在2022年3月16日支付了74400元,仅为首付工程款的一半,被告一边施工,一边反复向被告公司催要工程款,直到2022年4月7日,因被告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公司才被迫停止施工。2022年4月22日,原告公司项目经理***发现,被告公司在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公司的情况下,就安排其他公司的工人在现场进行装修作业,原告公司当即要求被告公司停止施工,如要解除合同,委托其他公司施工,需要先跟原告公司核算完之前的工程量,避免发生纠纷。被告公司假意答应了原告的要求,但是在核对工程量的过程中,被告公司却故意拖延,并且对原告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核算清单不做任何确认。而且,在2022年4月26日,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又在偷偷施工,原告公司出于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的考虑,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被告公司得知后报警,污蔑原告公司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原告认为,根据《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告公司在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形下,被告公司就私自安排其他公司的工人进行施工,已经实际上构成了单方面终止合同,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剩余工程款。综上,原告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能够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辰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应该按照第三方监理机构审定的金额108680.19元减去我方已支付的74400元。第二项,我方认为违约方是原告方,应该是原告支付我方违约金。第三项,我方有证据证明我方并未违约,是原告违约。一是原告延误工期,二是管理混乱。三是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施工、更改设计。四是原告自认错误以后仍未按照约定进行整改,继续延误工期。五是原告主动清算撤场。六是原告撤场后仍继续阻挠我方正常施工,造成我方施工延误。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正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因被反诉人违约造成的违约金111600元;2.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胜意达公司对反诉人正辰公司的自有产权房屋(**1号5层512/501房间)进行办公装修工程;工程造价372000元;2022年4月27日完成所有装修工作,具备办公条件;如乙方拖延工期,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在2022年3月14日-2022年3月26日期间,经过反诉人现场勘察发现被反诉人在隔断、门洞等部位并没有按照当初承诺及施工图纸去施工,存在水电改造不合规、暖气管道不合规等一系列不违约装修约定的操作现象,并且被反诉人在没有任何业主签字确认变更的工程变更单及增项确认单情况下,随意更改图纸施工。鉴于以上情况,反诉人于2022年3月26日勒令被反诉人尽快整改,被反诉人对上述问题全盘接受,并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整改方案(盖有其公章)并承诺竭尽全力做好后续工作。2022年4月10日,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并未履行整改承诺,而且装修进度严重滞后,根本无法按照其自己承诺的工期(2022年4月27日截止)完成施工,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4月11日,被反诉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后续施工,并要求和业主进行现场结算,反诉人答应结清被反诉人所有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2022年4月24日,在得到被反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反诉人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即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到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施工量确认(被反诉人全程在场),并于当日出具了《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参考《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预算报价单做出)工作量核准,认定已发生的所有工作量金额为117541.98元。同时,第三方监理机构明确通知被反诉人:如有异议,可于2日内,递交在第三方核定的工程量之外,被反诉人所施工的工程量及证明材料。截止至今,被反诉人未提供证据及材料。2022年4月25日起,在现场工程量核定已经完毕,并且被反诉人已经离场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工期,反诉人引进了其他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22年5月31日交付使用。此时距离原定的2022年4月27日已经延迟了1个多月。反诉人与北京亚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室租用合同2022年3月18日到期,为了等待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原定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但是由于被反诉人的工期延误行为,导致反诉人的在外办公室租赁被迫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造成计划外房租损失12万元。综上,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进行,并且给反诉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都是合法合理的诉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方诉求。
胜意达公司辩称,一、被告数次要求变更设计以及增项,虽无确认单,但原告提交的证据2微信记录有明确记载,可以证明反诉人提出的大量增项、改动要求。并且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后不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紧迫,故反诉人对工期延误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反诉人称被反诉人无法进行施工,无法施工的原因是反诉人不履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反诉人被迫无法进行施工。三、反诉人委托第三方鉴定工程量,但是整个评估过程,反诉人从未通知被反诉人参与,并且评估报告错误连篇并且还漏算了增项部分。我方不予认可。被反诉人认为反诉人不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并且计算工程款时漏算增项部分,反诉人提起反诉是为了混淆视听。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14日,正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胜意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正辰科技办公室。2.工程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一号。3.工程施工范围:墙、顶、地、强电、弱电、**。4.使用面积:384平方米(以实际发生为准)。5.工程造价:人民币372000元,此报价中已含9%税费。......第三条、工程期限。1.根据工期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施工期为45个自然日(2022年3月14日开始进场,如发生其他情况进行协商处理)。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2.2因甲方提出增、减项目而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因而影响进度;......2.5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而影响施工;......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定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40%预付款,计人民币148800元;2.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40%工程款,计人民币1488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17%工程尾款,计人民币63240元;4.质保金:合同总造价的3%(计人民币11160元),合同签订满1年后,甲方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予乙方。......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履约中甲乙双方签字认同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4.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必须理性协商,乙方才予实施。5.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2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甲方默许。......第八条、违约责任。合同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违约金。......
2022年3月16日,正辰公司向胜意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即74400元。
施工过程中,胜意达公司***公司提出过剩余20%首付款的支付问题,正辰公司向胜意达公司提出施工中存在相关问题。
2022年3月31日,胜意达公司***公司出具《有关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项目整改方案》,内容为:基于现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项目出现相关问题,特制定该项目相关整改方案知下:一、总裁室门洞位置问题。解决方案:总裁室门洞移位由乙方负责新开门洞及封堵原有门洞位置(轻体砖填充并双面抹灰挂网),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现有石膏板隔断换玻璃问题。解决方案:人事室与财务室中间隔断、会议室靠走廊位置隔断全部更换成无边框玻璃隔断,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处提供两套方案)涉及到线路从新敷设及墙面弱电面板更换为地面弱电面板费用,***双方协商。方案一:整面玻璃隔断,墙面弱电面板调整至地面弱电面板。方案二:一面墙由两块无边框玻璃隔断组成,中间位置做石膏板隔断,放置墙面弱电面板。三、关于施工人员打扰正辰科技员工确认施工项目问题。解决方案:有关项目问题沟通确认方式,采用三点对接,即项月问题反馈至设计,再由设计反馈到宋总助,其余人员不再以任何方式联系正辰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四、关于工长及施工人员态度问题。解决方案:公司内部加强施工人员的素质培训、团队管理。五、关于首款剩余20%问题。解决方案:经公司决定目前以项目、服务为首位,尊重甲方意见以一个礼拜为时问节点整改后再行协商。六、有关暖气工程。解决方案:由乙方合作暖气厂家提供方案供甲方选择,如需要可三方现场讨论。我司对于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带来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特制定该整改方案。我们会竭尽全力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感谢甲方相关领导给予的支持。
此后施工过程中,正辰公司向胜意达公司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时间装修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问题,双方进行了沟通。
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记载:2022年4月11日,胜意达公司提出“您好,我刚才跟公司汇报了现在进展,钱的问题我也已经跟领导按您的想法说明,但公司这边不能接受,还是要按合同付款方式走,因为公司现在也不能再垫钱了”;正辰公司提出“那看看四月底前”;胜意达公司提出“您稍等,我去跟领导汇报”;正辰公司提出“不同意就停工是吧,你问问你老板,不同意他想怎么着”;胜意达公司提出“好的”;正辰公司提出“不行的话,你们把你干的工作都结清”;胜意达公司提出“领导说那就做结清吧,再拖再垫我们是垫不起了”;正辰公司提出“那你们的意思就是结账走人,对吧。周三我们派人来验收”;胜意达公司提出“嗯对,公司意思是再不付钱就真没法垫了,如果您这边确定不能按合同付款方式走,我们明天可以派人去跟您结算”;正辰公司提出“现在进度一半的活都要完工,您先算下”;胜意达公司提出“好的,我先算下,公司明天就去跟您那边做结算。”
2022年4月22日,双方到现场进行协商,双方商定第三方评估公司到场一起核定工程量。
2022年4月24日,胜意达公司、正辰公司、正辰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对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
2022年4月27日,建银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08680.19元。审核说明载明:1、工程量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进行计算,拆除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计取。2、各项单价均为全费用单价,依据施工合同、市场价格及相关行业规范、文件等资料进行计算。3、踏勘现场后增加顶面处理、配电箱、空调4平方线三项内容。4、乙方提出的其他费用增加,均不予计取。原因详见乙方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整改方案”。5、设计费经与委托方沟通后,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出具全套施工图及效果图,故计费依据参考计价格[2002]10号计取设计费施工图阶段按照合同价10%计取设计费。
胜意达公司对结算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主张结算审核报告存在漏算增项工程量及未按照合同单价计算问题。胜意达公司主张该公司出具“整改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正辰公司违约,不应再按照“整改方案”履行。
审理中,正辰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壹玖玖叁(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交接单,显示:正辰公司将后续工程交由壹玖玖叁(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2年5月31日完工。
正辰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北京亚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书》,用以证明由于案涉工程延期完工,该公司只能继续租房使用,产生了房租损失。
本院认为,胜意达公司与正辰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虽然正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笔款项,但由于胜意达公司施工存在问题,胜意达公司在***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中对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期限进行了更改,故胜意达公司以此为由主***公司违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显示,由于双方对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于2022年4月11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胜意达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结清工程款,因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不存在违约,故对胜意达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正辰公司要求胜意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胜意达公司已施工工程的工程款,双方已协商一致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公司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合同约定、胜意达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等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胜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结算审核报告。胜意达公司主张由于正辰公司违约,“整改方案”不再履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应为108680.19元,正辰公司已支付74400元,还应支付34280.19元,对胜意达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4280.19元;
二、驳回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34元(已交纳),由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3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266元,由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