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二层305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微信沟通记录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装修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微信沟通记录中对话双方分别为正辰公司总经理助理、我公司的设计师,均没有权力决定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且2022年5月9日,我公司曾在微信沟通群中发出明确通知函,要求正辰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及时与我公司核对工程量,期间不得让第三方进场,避免对工程量核算造成影响。正辰公司拒绝沟通,还强行让第三方公司工程队进场施工,造成了冲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正辰公司以实际行为强行解除了合同,其应当支付违约金。
涉案鉴定报告系正辰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制作,未经我公司同意,我方也没有参与工程鉴定具体过程。鉴定报告中存在多处定价与合同价不一致,增项部分未计入鉴定的情况,该鉴定存在明显纰漏。一审法院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为由,依据鉴定报告判决工程款数额,显失公平。
正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辰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元;2.判令正辰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1600元。
正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飞公司支付因违约造成的违约金111600元;2.本诉及反诉费用由***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14日,正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飞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正辰科技办公室。2.工程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一号。3.工程施工范围:墙、顶、地、强电、弱电、**。4.使用面积:384平方米(以实际发生为准)。5.工程造价:人民币372000元,此报价中已含9%税费。......第三条、工程期限。1.根据工期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施工期为45个自然日(2022年3月14日开始进场,如发生其他情况进行协商处理)。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2.2因甲方提出增、减项目而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因而影响进度;......2.5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而影响施工;......第五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定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40%预付款,计人民币148800元;2.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40%工程款,计人民币1488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17%工程尾款,计人民币63240元;4.质保金:合同总造价的3%(计人民币11160元),合同签订满1年后,甲方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予乙方。......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1.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履约中甲乙双方签字认同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由甲方及时同乙方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甲方认可后,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4.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乙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乙方才予实施。5.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2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甲方默许。......第八条、违约责任。合同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违约金。
2022年3月16日,正辰公司向***飞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即74400元。
施工过程中,***飞公司***公司提出过剩余20%首付款的支付问题,正辰公司向***飞公司提出施工中存在相关问题。
2022年3月31日,***飞公司***公司出具《有关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项目整改方案》,内容为:基于现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项目出现相关问题,特制定该项目相关整改方案知下:一、总裁室门洞位置问题。解决方案:总裁室门洞移位由乙方负责新开门洞及封堵原有门洞位置(轻体砖填充并双面抹灰挂网),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现有石膏板隔断换玻璃问题。解决方案:人事室与财务室中间隔断、会议室靠走廊位置隔断全部更换成无边框玻璃隔断,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处提供两套方案)涉及到线路从新敷设及墙面弱电面板更换为地面弱电面板费用,***双方协商。方案一:整面玻璃隔断,墙面弱电面板调整至地面弱电面板。方案二:一面墙由两块无边框玻璃隔断组成,中间位置做石膏板隔断,放置墙面弱电面板。三、关于施工人员打扰正辰科技员工确认施工项目问题。解决方案:有关项目问题沟通确认方式,采用三点对接,即项目问题反馈至设计,再由设计反馈到宋总助,其余人员不再以任何方式联系正辰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四、关于工长及施工人员态度问题。解决方案:公司内部加强施工人员的素质培训、团队管理。五、关于首款剩余20%问题。解决方案:经公司决定目前以项目、服务为首位,尊重甲方意见以一个礼拜为时间节点整改后再行协商。六、有关暖气工程。解决方案:由乙方合作暖气厂家提供方案供甲方选择,如需要可三方现场讨论。我司对于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带来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特制定该整改方案。我们会竭尽全力做好后续相关工作。感谢甲方相关领导给予的支持。
此后施工过程中,正辰公司向***飞公司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时间装修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问题,双方进行了沟通。
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记载:2022年4月11日,***飞公司提出“您好,我刚才跟公司汇报了现在进展,钱的问题我也已经跟领导按您的想法说明,但公司这边不能接受,还是要按合同付款方式走,因为公司现在也不能再垫钱了”;正辰公司提出“那看看四月底前”;***飞公司提出“您稍等,我去跟领导汇报”;正辰公司提出“不同意就停工是吧,你问问你老板,不同意他想怎么着”;***飞公司提出“好的”;正辰公司提出“不行的话,你们把你干的工作都结清”;***飞公司提出“领导说那就做结清吧,再拖再垫我们是垫不起了”;正辰公司提出“那你们的意思就是结账走人,对吧。周三我们派人来验收”;***飞公司提出“嗯对,公司意思是再不付钱就真没法垫了,如果您这边确定不能按合同付款方式走,我们明天可以派人去跟您结算”;正辰公司提出“现在进度一半的活都要完工,您先算下”;***飞公司提出“好的,我先算下,公司明天就去跟您那边做结算。”
2022年4月22日,双方到现场进行协商,双方商定第三方评估公司到场一起核定工程量。
2022年4月24日,***飞公司、正辰公司、正辰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对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
2022年4月27日,建银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正辰科技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108680.19元。审核说明载明:1、工程量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进行计算,拆除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计取。2、各项目单价均为全费用单价,依据施工合同、市场价格及相关行业规范、文件等资料进行计算。3、踏勘现场后增加顶面处理、配电箱、空调4平方线三项内容。4、乙方提出的其他费用增加,均不予计取。原因详见乙方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整改方案”。5、设计费经与委托方沟通后,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出具全套施工图及效果图,故计费依据参考计价格[2002]10号计取设计费施工图阶段按照合同价10%计取设计费。
***飞公司对结算审核报告不予认可,主张结算审核报告存在漏算增项工程量及未按照合同单价计算问题。***飞公司主张该公司出具“整改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正辰公司违约,不应再按照“整改方案”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中,正辰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壹玖玖叁(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交接单,显示:正辰公司将后续工程交由壹玖玖叁(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2年5月31日完工。
正辰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北京亚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书》,用以证明由于案涉工程延期完工,该公司只能继续租房使用,产生了房租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飞公司与正辰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虽然正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笔款项,但由于***飞公司施工存在问题,***飞公司在***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中对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期限进行了更改,故***飞公司以此为由主***公司违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的微信记录显示,由于双方对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于2022年4月11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飞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结清工程款,因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不存在违约,故对***飞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正辰公司要求***飞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飞公司已施工工程的工程款,双方已协商一致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公司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合同约定、***飞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等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结算审核报告。***飞公司主张由于正辰公司违约,“整改方案”不再履行,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应为108680.19元,正辰公司已支付74400元,还应支付34280.19元,对***飞公司要求正辰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4280.19元;二、驳回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查,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正辰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结算审核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依据的问题。
关于正辰公司的违约行为,***飞公司主***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未支付增项费用及擅自找第三方进场施工,应当就该违约行为承担责任。首先,正辰公司确实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但从***飞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看,***飞公司认可其施工存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意见,并表示就剩余预付款“整改后再行协商”,故***飞公司已经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其次,双方合同并未就增项问题进行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施工过程中就增项费用给付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正辰公司关于增项应当随工程项目一并结算的抗辩意见,于行业惯例看,也具有一定合理性;最后,双方对于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一致停工撤场,按照***飞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结清工程款,在此前提下,第三方才进场施工。据此,***飞公司关于正辰公司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结算审核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依据的问题,首先,双方曾到现场进行协商,商定第三方到场一起核定工程量,后三方对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其次,从微信记录看,双方曾就鉴定过程是否存在“缺项、少算的”进行沟通,但***飞公司并未否定结算审核报告或就采取鉴定确定工程量的方式提出异议,故***飞公司对结算审核报告予以否认,缺乏依据;最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之情形。据此,一审法院结合结算审核报告及已支付款项情况,判决正辰公司还应支付34280.1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鉴于北京胜意达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债权人主体进行相应变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34280.19元;
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211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34元(已交纳),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1266元,由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74元,由北京***飞装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艾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