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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新泺大街888号东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庐江县普农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育才花园6-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东路77号考格尔大厦7-D区-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上农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普农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 霄 书 记 员  ***